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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工作程序
| 01 | - | 标委会根据《包装机械标准体系表》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制订、修订标准计划要求结合企业的需要,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建议的计划项目由秘书处汇总后统一上报。 |
| 02 | - | 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
| 03 | - |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 04 | - | 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委会秘书处和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搞,报秘书处。 |
| 05 | - | 秘书处接到标准送审稿,经分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也可采用函审。 |
| 06 | - |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如需表决必须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为通过。 |
| 07 | - |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审前或规定投票时间一个月前,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提交给委员。凡会审时缺席,也未提出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处理。 |
| 08 | - | 会审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通讯成员及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
| 09 | - |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搞及其附件送分标委会秘书处。 |
| 10 | - | 审查通过的标准,应附有“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以及投票情况等书面材料。 |
| 11 | - |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退回原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由其按审查意见重新修改或进一步工作或另行处理。 |
| 12 | - |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国家标准报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
| 13 | - |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工作,安排计划等。会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抄送有关部门。 |

